美国L-1签证
L-1签证属于非移民签证的一种,是针对那些在美国已经设立或准备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企业的跨国公司,需要调派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国工作而设立的。被调派到美国工作的申请人必须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经理(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或公司某部门经理,如财务经理、业务部经理等等)或者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在公司内部担任以上职位一年以上,即可开始办理L-1的申请。
L-1签证可以分为多次往返签证或一次性签证。跨国公司已经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企业如果达到一年以上时间,派遣人员可以获得有效期为3年的签证;对于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关联企业,签证有效期则为一年。申请人在美国居留期限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高级管理人员和经理可以申请延续到总共7年时间,而专业人员则可延续到总共5年时间。
跨国公司派遣人员L-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配偶及子女,可以同时提出L-2签证申请,作为随行人员一同进入美国。L-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可以随同签证持有人来美国生活,L-1持有者的子女在美国就读可以不用支付高额的国际学费,享受当地学生待遇。
L-1签证的特点是:准许申请人具有双重“倾向”:既非移民,又可以有移民的特征。在美国的分公司成立一年后,公司人员均可依法向移民局申请美国的永久居留,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绿卡”。当申请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其随行家属亦可同时获得绿卡。
自美国911事件以后,美国加强了对海关的管制力度,严格控制B1商务签证的发放,同时将B1签证以往通常签发的3个月停留期缩短为1个月,并且一般不给延期签证,使得持有B1签证人士感到非常的不方便,尤其是持B1签证在美国做生意的老板们,现在,L-1签证更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同时,与需要50万或者100万美元的投资移民相比,L-1持有人不仅得到的绿卡速度快,而且不需要大笔资金的投入。
L-1签证的申请程序
1.首先必须由准备调派雇员的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包括新成立的公司)向移民局提出陈情申请。
2.向移民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美国公司的有关材料、海外母公司的有关材料、两者隶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个人材料这四类。
3.当申请由移民局核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批准件及有关材料向境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
4.签证申请获准后,即可赴美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同批准件的有效期相同。
全部办理时间大约需要4个月左右。
EB-1杰出人才移民
特点:人未到工作已定好 ;一人受雇佣,全家获绿卡 ;语言、学历要求低
适合对象:21-50周岁之间、无高学历的普通劳动者
程序:①与公司签约
②申请人提供相关文件
③美国律师递交劳工申请
④等待劳工局批准,获得工作许可
⑤送交移民局,接到批准文件
⑥递交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审核
⑦广州领事馆面试签证
⑧登陆美国
后续服务:
申请人签证后登陆,公司将协助申请人考驾照、租房、子女注册入学、办理相关卡
照、安排与雇主见面等。
权利:
申请人及家人登陆后,享有美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选举权除外),子女入学从小学到高中受绝对全免费待遇。
申请人的中国公司在美国设立分公司,被派往美国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人首先获得一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 L-1),待美国分公司成立一年后可申请转优秀人才移民签证(EB-1),即全家“绿卡”签证,但要有一定的经营业绩(无硬性规定)。(EB-1)移民申请一般需4个月左右便可获得移民局的初审结果,一年左右可完成整个移民程序(视美国移民局当时的案件审理排期而定)。申请人如不选择移民途径,工作一年后可申请延期,管理人员(L-1a)可获最长七年/专业人员(L-1b)可获最长五年居留期的多次往返签证。
项目优势:
— 1-7年多次往返签证,一年后可申请转绿卡;
— 子女享受免费上中小学/大学当地学费待遇;;
— 配偶及子女可以同时申请陪伴签证,一同赴美;
— 无学历、外语、资金及纳税等条件限制;
— 无需常驻美国,不影响中国公司经营,无居住时间限制;
— 办理周期短,仅需四个月左右。
EB-3职业移民
美国职业移民的第三优先类给所有能在美国工作找到雇主的外国人提供了移民美国的机会。通过雇主担保移民需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 需有一位美国的雇主为你提供工作,并愿意担保你,为你申请劳工许可证;
2、 你需有合适的教育和经验背景来证明你能你提供的这份工作;
3、 没有合适的美国公民愿意或能够此项工作。
如果你的资格通过审核获得移民的批准,那么你的配偶及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将作为
随行亲属自动获得绿卡。
目前美国劳工市场大量短缺而我公司已拥有的移民担保名额有:
1、 酒店各级厨师(申请时间一年左右)。
2、 船厂工人:船舶建造、舾装、管弄、焊工、钣金工、二水、船舶加油工(申请时间一年左右)。
3、 建筑工人:油漆工、焊工、管工、电工、木匠、理砖匠、水泥匠、装玻璃上釉工。
4、 清洁工、卫生员主管
5、 教师(学前儿童家教、幼教)
6、 后勤主管(工厂、机关、学校、礼堂等)
7、 汽车修理工
8、 起重工:铲车司机、采矿设备、拖拉机及天车司机
9、 护士、助理护士等。
申请流程:
第一阶段:客户填写申请表,服务方审核客户的申请资格并落实客户在美国工作的雇主聘用担保,将确认结果通知客户。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并交纳第一期服务费,服务方将所有客户文件整理翻译后递交美方。
第二阶段:获取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美国法律规定,雇主在主要知名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处理广告后的应聘事宜。
第三阶段:接受领事馆复查取得绿卡,赴美国安居就业。

EB-5投资移民
EB-5(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是依1990年美国移民法规定,外国人在美国投资有权取得永久居留权。此类签证每年有10000个名额,其中有3000个名额保留给选择目标就业区投资的投资人。
根据此方案,外国移民申请人在美投资创设一家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商业性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工人就业机会,即可获发二年期的条件是移民签证。二年届满前90天,若民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仍存在,可申请条件移除,而为永久居民。此方案的基本投资额为美金100万元。如果投资标的是位于“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则投资额可降为50万美金。
为期恢复EB-5原本的立法目的,广纳国外资金以发展美国经济,美国布什总统于2002年11月2日,正式签署通过了一项对移民法规的修正案。其中对EB-5的申请资格做了一些重要的弹性修正,使此类别更有利于投资人采行。相关修正包括:(1)改“创设”为投资;(2)投资人可为投资企业的“有限股东(Limited
partner)”;(3)全职工作以一星期35小时计算即可,而不管是谁任职;(4)EB-5 Regional Center
的定义放宽明定为能促进出口业务,改善地区生产力,创造就业,或增进国内资本投资者即可。
申请人基本条件:
1、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2、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以经验的背景
3、申请人必须拥有五十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申请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此投资可间接在费城区域中心创造十个工作机会
6、投资资金来源之说明,须证明投资款是取自正当来源,此可包括房产销售,债券股票,企业盈余,商业买卖,赠与和继承等。
7、主申请人前五年之所得税单(英文版本)
申请条件宽松,同享公民权益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订定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与语文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资金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资金不限定要经由自己努力赚得,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之申请人约可在资料备齐送件后的二个月内,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移民局同意,并于半年内获发移民签证,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定居、就业或就学,享受与美国公民相等权益的新生活。二年后,本基金将提供相关之投资证明资料,让投资人将签证条件申请移除。取得身份后投资人均可自由进出美国,回到原居留国照顾自己的事业。
申请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美国发达地区投入100万美元或在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2003年12月布什修订新法),自行设立公司或成立有限合伙事业体,直接或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即可获发有条件的永久居留(EB-5)签证,若两年内投资人的投资行为仍然存在,可取消条件成为永久居民(即绿卡)。
项目优势:
— 时间快,递案 3个月可获移民局批准,安心等待面签,10个月左右可获美国绿卡。
— 配偶与21岁以下子女均可同时获得绿卡身份;
— 享受当地居民待遇(中小学免费/大学低费、当地医疗/保险等);
— 可自由进出美国,自行选择美国任何地区居住或工作;
— 费用低,对申请人无学历、年龄、英文、商业背景的限制。

H-1b工作签证
H-1B签证是签发给受美国公司雇用、有特殊才能或专业的权衡利弊人的工作签证,该签证受配额限制,目前签证限额是每年为195000名,2004年后减为65000名。
H-1B签证的签发对雇主的行业或申请人的专业范围没有太多限制。任何雇主,无论业生产、农业管理、科学研究还是文化事业,均可按规定雇用要求的外国人。而申请人则要求必须具备特殊才能或专业知识而且申请的工作与其背景相符才能受雇。申请人必须具备学士以上的学位,或者相当于学士学位的实际工作经验。
申请H-1B签证,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大学以上或有相当于大学专业水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大学专业水平和专业人员具有双重含义,即指在专业学院取得学位后从事相同职业两年以上,如建筑师、律师、医生、工程师、会计、电脑系统分析员、理冶师、化学师、药剂师、医疗技师、酒店经理、高级商业经理等。
2、需要获得符合资格的美国雇主并在美国境内工作。
3、申请人所获得的工作必须是“专业性”的。
4、申请人的工作背景必须同所获 得的工作相符合。
5、提出申请的雇主必须向劳工部申报FTA-9035表,即“劳工情况申请表”并且获准。
